十二、展馆设施的损坏与赔偿
在展览期间,参展商不得损坏或拆改展馆、展位内固定设施,所租物品必须完整无损,不得在展馆、展位内固定设施,所租物品必须完全无损,不得在展馆顶部悬挂任何物品,不得在展板、展架、展馆门、窗、墙面、柱子及地面打钉或凿洞;如有违反,参展商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注:凡损坏铝材者,均按铝材购买原价赔偿。
十三、大会规则
1) 参展商应遵守知识产权等国家有关法律,如有违反自负一切责任。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参展单位必须取得合法专利证书法或使用许可合同。
2) 在展览期间,所有展位应有工作人员看守。
3) 所有参展商必须负责其工作人员之良好行为。参展商及其职员,如非经邀请,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参展展位。
4) 未经主办机构批准,不得在展馆内派发其内容与参展单位产品无关的宣传资料。若经发现,大会主办机构有权立即封闭该展商之展位。
5) 所有商业或宣传活动只可在参展商所属展位范围内进行,参展商不可在其展位范围以外,如场内在公众地方派发任何产品目录、小册子、纪念品或同类物品。
6) 参展商不得在会场范围内滋扰参观者或其他参展商。
7) 非参展商严禁在会场内进行任何买卖或宣传活动。参展商如发现此等情形,请即通知主办机构。
8) 参展商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及采取一切防火措施以保障大众安全。
9) 参展商若损坏其展位、会场设施或第三者物品,必须自行负责赔偿。
10) 参展商必须遵守施工时间表。若展位需要修整或更改设计,只可在每天展览会完结后经主办机构同意下进行。
11)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摄影或录影。
12) 若参展商不允许包括传播媒介或商业摄影师在内的一切外人要求拍照,可在展位内放置禁止摄影之标志。或自行雇用保安人员来禁止拍照。
13) 展馆内严禁吸烟,参展商必须自觉配合承办机构做好消防工作,违者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14) 参展单位在大会开幕前24小时仍未报到,又未作出任何解释者,组委会有权将展位安排它用,已支付的展位费用概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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